立院初審通過個人CFC條款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初審通過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法案 ,內容簡述如下:

1. 境內居住的個人及其關係人,以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公司的資本額或股份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並於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就落入個人CFC課稅範圍。

2. CFC個人股東須按持有比例認列CFC公司當年年度盈餘,再與個人海外所得合併計算後,依20%之稅率於次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申報繳納;不過,最低稅負制免稅額為670萬元,且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元者無須申報。

3. 比照企業CFC規定,只要CFC本身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人、配偶及二等親所持有之CFC,年度盈餘合計小於700萬元,就可以豁免。

4. 如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確認CFC發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10年內,自該CFC盈餘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