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2

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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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A

什麼狀況下可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誰?

根據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 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分居的狀況下可以提出離婚嗎?

根據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此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此條文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惡意遺棄」也是屬於夫妻分居的情況,在強制對方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不到時,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因此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能判決離婚

如何辦理離婚程序

離婚手續如果是經由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就先進行協議後登記離婚。若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那麼要透過法院仲裁處理。

協議離婚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手續需要的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離婚登記應準備那些證件?
1.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辦理;判決離婚得單方申請。
2.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均須正本)。
3.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一年內的彩色相片各1張。
4.國外離婚者,離婚書約需經駐外單位驗證;中譯本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正本;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驗證、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註:離婚案件需具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始可委託他人代辦)。
5.一方在監所服刑,可提在監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委託他人辦理。
6.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換發身分證。

離婚何時生效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民法增訂第1052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行登記。

如為大陸配偶如何在大陸辦理離婚

與大陸配偶在大陸離婚,應備證件:

  1. 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3. 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之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4. 除上列證明文件外,另應攜帶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
  5. 如人在大陸,委託代辦時,委託書需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印章、身分證。

如果母親要孩子的撫養權與監護權還可以要贍養費嗎?

一般離婚只會討論小孩的監護權,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撫養權〞。法律上有關離婚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可以要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是否給予贍養費跟小孩監護權無關,只要男方願意給,就可以列在離婚協議書內,此外根據台灣法律,贍養費屬於所得,需要課所得稅。

什麼條件下,可以向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

根據民法規定以下狀況,可向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

1. 因為離婚生活有困難者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2. 贍養費的請求比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一、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離婚證人有規定嗎?

根據民法第1048條規定,夫妻可自行離婚,但因為離婚不是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民法於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中兩位離婚證人的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的意願,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也有限制;實務上認為離婚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在簽訂離婚證書時在場或協議離婚的當下在場,但至少必須親見離婚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的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