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新個資法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行政院已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1日正式發布命令,99年5月26日新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新修正個資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將自101年10月1日施行。
 
新修正個資法第6條規定乃係涉及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敏感性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第54條則是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要求資料蒐集者應自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告知當事人。
 
同時,法務部亦於101年9月26日發函,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並修正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將訂於101年10月1日與新修正個資法同步施行。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增訂書面意思表示及告知之方式、新修正個資法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之內涵等,同時亦就其他與新修正個資法相關之重要事項進行補充解釋及規定。
 
另外,衡酌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尚未完備,且通訊傳播事業於國際傳遞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考量接受國家或地區對個人資料有完善之保護法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於101年9月25日函令通訊傳播事業經營者不得將所屬用戶之個人資料傳遞至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