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千萬不可碰毒品

案例

今年正好18歲的吳⽔泉,⾼中唸的不算是頂尖學校,他也不是⼀個絕頂聰明的⼈,還喜愛跟⼈起鬨玩 耍,所以⾼中⼀、⼆年級的成績平平,直到上了⾼三,才警覺到若不及早努⼒,未來在社會上恐無立⾜ 之地。從那天開始,他便發憤⽤功,放學回家後⾜不出⼾,閉⾨苦讀。真是「皇天不負苦⼼⼈」,經過 這番努⼒,學測放榜,他獲得很好的成績,班上同窗死黨聞此訊息,都先後來他家祝賀,正好下個週⽇ 是他的⽣⽇,有⼈提議⽣⽇這天要為他舉辦⼀個「⽣⽇趴」來祝賀,在場的⼈都拍⼿贊成,吳⽔泉在盛 情難卻下,也只好答應。 到了這天,有三位同學到他家接他前往聚會地點,場地是⼀家ktv的包廂,到場的⼈可不少,連椅⼦都 不夠坐,⼀位國中同學也來了,這位同學國中畢業後就進入這家ktv當⼩弟,由於他頭腦靈活,⼜會迎 奉客⼈,不久就升為業務員,這時只⾒他⼀副笑臉忙進忙出。⼀位喜歡夜⽣活的同學,悄悄地告訴吳⽔ 泉說你不要⼩看這⼩⼦,他是夜店裡赫赫有名的「⼩藥頭」,賺的錢比任何上班族都多,話正說著,那 位被稱為⼩藥頭的國中同學,⼜⾃外⾯進來,與吳⽔泉說話的同學便叫住他,問他最近有沒有新貨可以 給⼤夥兒嘗嘗,⼩藥頭笑著說:「貨是有的,只是價錢不便宜,走私進來的「彩虹菸」⼀包要⼆千元, 你們窮學⽣哪能買得起?」這位同學吐吐舌頭說:「真是好貴⼁,我買不起。」拒絕了這新興毒品的誘 惑!

說明

那位⼩藥頭⼝中的「彩虹菸」,是將「氯苯基戊酮」摻入香菸,是近1、2年來夜店中最搶⼿的新興混合式毒品的⼀種,去(107)年7⽉11⽇才由⾏政院公告,增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的 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健康的刑事特別法,依這條例第2條 第1項所定的說明,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 質與其製品」,毒品並依其成癮性、濫⽤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級罌粟、古柯、⼤⿇、安非他命、配⻄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

三、第三級⻄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上列四種毒品中,列為第⼀級的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是眾⼈皆知的極毒毒品,⽽且價格昂貴 ⼜易上癮,⼀般⼈若是去碰,上癮後⼤都因為財⼒不⾜無法繼續購買,為了滿⾜毒癮,不是去偷就是去 搶,所以成癮的⼈多半與監獄結了不解緣,進進出出,這輩⼦的⼤好青春,就斷送在鐵窗裡! 2019/8/22 年輕⼈千萬不可碰毒品-法律常識問題-臺灣⾼等檢察署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661483/post 2/3 這條例對於吸⽤毒品者,亦訂有刑罰制裁:施⽤第⼀級毒品者,依第10條第1項規定,要處6⽉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施⽤第⼆級毒品者,同條第2項規定,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嗣後主管機關參酌世界 先進國家的醫療經驗及醫學界的共識,認為吸毒成癮者,欲求其「斷癮」,除要在「勒戒處所」治療其 ⾝癮發作時的戒斷症狀,即「⽣理治療」外,在解除染毒者的⾝癮後,還得戒除對於毒品的⼼理依賴, 即「⼼理治療」,此項「⼼理治療」,必須在原有監所設施外,另設治療、復健、宗教⼼理諮詢、勞作 等設施相輔相成,始能克竟全功。在多⽅集思廣益下,旨在治療施⽤毒品者⽣理與⼼理病症的新法條, 終於在⺠國87年5⽉20曰公布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出現了,新條⽂列為這條例的第20條,公布 後曾經修正過⼀次,在這法條的第1項中就明定「犯第⼗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 院(地⽅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這法 條明⽩告訴我們,施⽤第⼀、⼆級毒品的⼈,是不必急著去接受審判與坐牢,是應先進入勒戒處所進⾏ 觀察、勒戒。⼜在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 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無繼續施⽤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 定;認受觀察、勒戒⼈有繼續施⽤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法院少年法 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以上,⾄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但最長不得逾 ⼀年。」所以施⽤第⼀、⼆級毒品的⼈,雖然不⽤坐牢,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的程序,也有可 能使施⽤第⼀、⼆級毒品者過著1年2個⽉沒有⾃由的苦⽇⼦。經過這些程序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或少年法院(地⽅法院少年法庭)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5年後如再犯第10條之罪者,依這法條第3項 規定,要再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的程序⼀次。執⾏完畢釋放後5年以内第3次再犯第10條 者,這時候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施⽤第⼀、⼆級毒品 者,才有⾯對刑事責任的問題。

另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檢察官對於⼀些深陷毒癮想痛改前 非,⾃願接受戒癮治療的⼈,也得不循觀察、勒戒程序,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第1項緩起訴的規 定,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的維護,附以⼀定期間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的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在緩起訴期間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就應依法追訴被告刑責。 ⾄於施⽤第三、四級毒品,這條例⽬前尚無觀察、勒戒的規定,施⽤者如無正當理由被查獲時,依這條 例第11條之1第2項的規定,可以直接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時以 上8⼩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些施⽤毒品成癮者,因無經濟能⼒購買毒品,便铤⽽走險,做起超好賺的販賣毒品的勾當來⼁⼿順時 鈔票滚滚⽽來,但⼀旦被逮入獄,刑責是按照販賣的毒品等級來處罰,刑期依第4條規定:最重者是販 賣第⼀級毒品的死刑或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最輕者是販 賣第四級毒品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做藥頭者在政府嚴打 毒品的政策下,遲早會落網去監獄過他的苦⽇⼦!

備註: 2019/8/22 年輕⼈千萬不可碰毒品-法律常識問題-臺灣⾼等檢察署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661483/post 3/3 ⼀、本⽂登載⽇期為108年4⽉17⽇,⽂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刊⾔論為作者之法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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