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三讀通過 拒絕移交可處500萬罰鍰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為協助還原威權時期歷史真相、落實轉型正義,條文明定政府應在此法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清查,若拒絕移交審定的政治檔案,最重將可處500萬元罰鍰,若是毀棄、損壞或隱匿政治檔案,更可處5年以下徒刑。

 

立法院臨時會4日處理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下午針對朝野各黨團再修正動議進行表決,綠、藍兩黨立委手持標語,各自表達立場。(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臨時會4日處理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下午針對朝野各黨團再修正動議進行表決,綠、藍兩黨立委手持標語,各自表達立場。(記者廖振輝攝)

 

三讀條文規定,「政治檔案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的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研究與公民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

至於何謂「政治檔案」,條文中將其定義為「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1945年8月15日起到1992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且即使是已裁撤機關的檔案也適用。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應在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檔案清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其保有之檔案被檔案局審定為政治檔案後,就要在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在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部分,所持政治檔案若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也應移轉檔案局。

條文中也規定,政府機關將政治檔案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最晚必須在完成清查後6個月內完成檢討,且若是保密逾30年且無法律依據者,就應予解密。

三讀條文還明定,檔案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的政治檔案,若有平復司法不法、賠償、補償或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等急迫情事,申請人還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優先處理。

為防止有人不願配合移交檔案,「政治檔案條例」中也定有罰則,條文明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若對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方式或令其不堪用,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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