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金融卡據為己有,是否有罪?

1.阿德撿到方蓉的金融卡後據為己有,是犯了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臺幣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阿德又拿到郵局提款機去領三萬元,因為提款機是代替郵局職員與客戶交易,阿德持方蓉的金融卡去款,會讓提款機誤以為阿德就是方蓉,才會讓阿德順利提款,阿德的行為是犯了詐欺罪。

2.很多被害人怕忘記金融卡密碼,常將金融卡和密碼擺在一起,這樣做反而容易讓歹徒有可乘之機,務必記得將兩者分開保管。也不要用身分證上的號碼或出生年月日做密碼,以免容易被歹徒猜到密碼。另外萬一有遺失,要趕緊報案,並通知發卡銀行、郵局停止付款。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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