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等18類列管 密切關係者也列管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公司或個人主管是政要 也須查核

〔記者王孟倫、鍾麗華/台北報導〕修正後的洗錢防制法強化身分確認與審查等預防機制,除法務部正面表列正副總統、立委、縣市首長等十八類政治人物應列入規範外,其「家庭成員」及「密切關係者」也一併適用;金管會也規定,若「法人客戶的公司高階主管」是重要政治人物,也要納入查核範圍。換句話說,若某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為現任國內政務官或立委,金融機構就必須納入查核評估。

根據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金融機構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利用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查詢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主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現任「外國」政要 視為高風險客戶

首先,若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為現任的「外國」政要,規定最嚴格,金融機構應直接將該客戶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並對業務往來關係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若是現任本國政要、或是法人客戶的高階主管有現任國內外政要,則金融機構須審視其風險,評估是否列為「高風險客戶」,採取身分確認與強化審查措施。

此外,若自然人客戶的高階主管是重要政治人物,像是其秘書或助理,這就是所謂「有密切關係之人」,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至於何謂重要性政治人物,法務部已預告「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草案,將正副總統、立委、縣市首長與議長、部會首長、政黨負責人、總統府與國安會正副秘書長、中研院正副院長、國安局正副局長、五院正副院長與正副秘書長、考委與監委、大法官、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中將以上部隊主官、國營事業董事長與總經理等十八類政治人物列入規範。

「家庭成員」則包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配偶及其兄弟姊妹、相當配偶同居伴侶等;「密切關係者」包括十八類受規範者的受僱人或僱用人、密切商業往來者、所屬人民團體或工會負責人、同一合夥事業合夥人等。

卸任政治人物被「列管」的時間長短,視其影響力而定;若離職卸任後,經評估仍應受規範,其家庭成員及密切關者也一併適用。

對於不少上市櫃公司喜歡找退休首長擔任獨董或董事長,如與重要政治人物是同一家公司董監事或主管,就要被列入「密切關係者」,會否影響民間企業聘請退休高官出任獨董意願?法務部認為,應該不會,洗錢防制是要陽光、透明化,不會限制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