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們千萬不可加入幫派

案例

暑假假期中,青少年們沒有了學校課業的壓力,大都是放開心懷,盡情去玩,星期天上午,一位金姓的男高中生,假日經常都不告知父母就外出,孩子的父母故意相偕出門,半小時內又很快回到家中,兒子已經不見蹤影。當天晚間,父母便要兒子說明白天的行蹤,兒子被逼得沒有辦法,只好把自己這天的行蹤一一說明。想不到他老爸聽了兒子的說明,氣得全身發抖,話都說不出來!原來兒子在學校中,功課算是中等,不用父母太擔心,只是兒子生性善良,容易受人欺侮。如今受到了同學的霸凌,又不敢將被欺侮的情形告訴老師,此後將如何去上學呢?兒子聽老爸提到以後怎樣去上學的問題,便說:「阿爸!這一點您可不必擔心,我有一位要好的同學,他是赫赫有名的青龍幫小組長,那些會霸凌同學的壞學生,看到他都不敢靠近。前些日子我都跟著他上下學,什麼事都沒有發生。最近他一直要我參加他們的組織,我怕你們不同意,不敢答應。今天他們幫裡請
一位武林高手來教導幫眾練防身術,我過去偷學幾招來防身。」


果然不出金姓男孩子所料,他的父母親極力反對兒子加入幫派,他父親說我們家一向都是清清白白做人,如果兒子去混幫派,一輩子都會給親戚朋友瞧不起,這污點你是沒有辦法洗清的!你父母這輩子也就跟著你蒙羞!金姓男孩子聽父親搬出加入幫派會辱及家門的重話,也只好放棄參加入幫派的念頭。這一轉念,讓金姓男孩子,遠離幫派泥淖,走向人生的光明大道!原因是一旦加入了幫派的團體,就得接受這團體領導頭兒的統馭,一旦這幫派與其他幫派發生利益衝突時,幫派頭兒率同全幫成員與其他幫派火拚,身為這幫派成員的一份子,怎可倖免參與,若想遠離是非之地,萬一被同幫派人士找到,更要受到幫規的處罰,否則將如何服眾。另外,幫派的活動,處處都須要經費來支持,錢從何來?身為幫派頭兒怎會笨得拿自己家的財產供幫眾使用,只要頭兒動動口,旗下的徒眾自會賣命去找財源。一般幫派要錢手法,是仗著人多勢眾,向一些經營不正當場所的業者
收取保護費,金姓男孩子所要參加的幫派當然會有樣學樣,幹起那些不乾不淨的勾當。所以混幫派的人,若要潔身自愛,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金姓男孩的父親阻止兒子加人幫派,出發點是正確的,只是以有辱家門作為唯一理由,說的並不詳盡,如果兒子心中並不以家庭為重心,雖然口說不去參加,實際上卻私下去加入,這些情形,事所常有。所以有說等於白說!必須青少年們自己明白參加幫派組織以後,會一輩子生活在幫派的陰影下,自己怎會有光明的前途呢?只要孩子有這種覺悟,才會自動遠離幫派!
參加幫派,除了會斷送青少們的前途以外,有時還有坐牢和接受強制工作的可能。這就得從今(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說起:首先要說明的什麼是組織犯罪?依這條例的第2條的的立法定義來說,犯罪組織,是指「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這裡所稱之有結構性的組織,同條第2項特別加以說明,指出那些「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有這些情形,也都是「犯罪組織」。至於那些已取有幫派名稱,頭兒以外,其下還有小隊長的名稱,可見有細密的組織,且有長期性實施強暴、脅迫、為手段來牟利,依這法條第1項的規定,當然屬於有結構性的犯罪組織。

說明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也就幫派的頭兒,依第3條第1項本文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參與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又同條第3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這法條的第1項共列有兩種犯罪,分別為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以及參與者,這兩種犯罪,不論宣告刑之輕重,都要執行為期三年的強制工作,但強制工作的期間,法條雖規定為三年,但又準用了《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
項、第3項的規定。《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係規定強制工作, 於「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這是因為強制工作的執行,已收執行的功效,得免其尚未執行的強制工作。如果執行期間屆滿前,執行機構「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此為同條第3項的規定。所以執行強制工作的期間,最短為一年六個月,最長可至四年半。這可長可短的期間,可以說都由受執行人自己來決定,執行悛悔有據者,依刑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法院還可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7年9月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本篇引用自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